外汇业务的银行 外汇业务银行尽职免责调查报告

2023-05-10 13:45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 篇一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

用户提问者:巴黎醉。 ,开始解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的问题,以下就让7姐学理财小编为你详解。

优质回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发布规定>的通知》,就《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解读的相关内容,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跨境担保外汇规定解读如下

一、此次《规定》出台的背景如何

此前涉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的法规主要有:《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败洞〈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19号)。上述法规在颁布初期,对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金融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境担保行为也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上述法规仅涵盖对外担保和外保内贷,未涉及其他类型的跨境担保,已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已经明确的相关担保管理政策,审批、核准手续较多,相对于市场需求来说管理方式较为滞后,管理成本较高。因此,外汇局以"五个转变"为指导思想,调整管理思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了《规定》,以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

二、此次跨境担保管理方式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此次出台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简政放权。取消或大幅度缩小跨境担保的数量控制范围和登记范围,只将"担保履约后新增居民对非居民负债或债权的部分跨境担保"纳入逐笔登记范围。同时,清理整合法规,废止了12项跨境担保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是转变职能。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和监管责任边界。根据外汇管理的目标和职责,合理界定跨境担保的外汇管理范围,纳入外汇管理的跨境担保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相对确定的履约金额、对国际收支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等。同时,充分尊重上位法、国际惯例和市场需求,将外汇管理与跨境担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脱钩。外汇局基于国际收支统计法定职责的汇兑登记,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登记,不作为担保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取消所有事前审批,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担保签约和履约的事前审批和核准事项,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记管理;取消大部分业务资格条件限制。

四是强化风险基祥防范。在简政放权的同时,通过配套制度和监管手段,防止跨境担保成为资金异常流动的通道;明确外汇局监测分析职责,强调非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强化违规责任的追究。

三、本次改革在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内保外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取消内保外贷的数量控制。取消境内机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内保外贷的事前审批或指标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除普遍适用于所有机构的一般性限制条款外(如担保资金用途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担保人、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资性担保)的资格条件限制。

3.以登记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现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统计、监测。

4.取消担保履约核准。银行可自行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凭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履约。

5.担保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应按相关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四、本次改革在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内容

《规定》中,关于外保内贷的主要管理内容有:

1.明确业务资格。债权人须是境内金融机构,债务人须是非金融机构,被担保的债务只能是本外币普通贷款或信用额度。

2.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债权人(即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集中办理数据报备。

3.债权人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搏枯搏内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4.担保履约后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担保履约后形成债务人对外负债的,应办理外债登记,但可不纳入普通外债额度限制。债务人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五、《规定》对境内机构签订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合同如何管理

根据《规定》,除内保外贷、外保内贷需要履行必要外汇管理登记手续并遵守部分资格条件限制以外,境内机构可自行签订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合同,《规定》只是在外汇管理方面取消了担保签约环节的限制,担保项下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和担保人履行担保履约义务,仍应符合担保行为相关的外债、直接投资及证券投资等管理规定。

六、此次政策改革后如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为了应对大额、集中的担保履约而引发的对外债权和债务急剧上升对国际收支造成的风险,《规定》采取的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一是逐笔采集可能新增对外债权债务的担保签约和履约数据;二是通过担保履约倾向审核(尽职审核)、违约后暂停新签约、资金用途负面清单等自律性要求约束当事各方的跨境担保交易行为;三是通过债权债务登记、非现场核查和外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违规担保行为的监测和处理力度;四是通过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保留外汇局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的权利。通过安排,担保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

七、此次改革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在哪些方面推进了资本项目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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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人员从业基本准则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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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回答:1、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2、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3、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4、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5、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6、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扩展资料

监管者

1、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2、配合芦拦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没颤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3、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枯哗败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4、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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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篇三

用户提问者:筱竹听雨 ,开始解答【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的问题,以下就让7姐学理财小编为你详解。

优质回答:外汇天眼: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蚂和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闷友盯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启告等

上文就是7姐学理财小编解疑提问者:(筱竹听雨)提出的关于“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的问题了,不知是否已经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没有,下一篇内容可能是你想要的答案,接下来继续浅析下文用户【凉生初雨】提出的“人民银行行长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三篇”的一些相关疑问做出分析与解答,如果能找到你的答案,可以关注本站。

人民银行行长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三篇 篇四

用户提问者:凉生初雨 ,开始解答【人民银行行长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三篇】的问题,以下就让7姐学理财小编为你详解。

优质回答:尘唤信 人民银行行长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三篇

写述职报告时应认真总结出限定时期的工作特点,抓精华,找典型,以这段时期工作中突出而富有典型意义的事件来反映一般。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人民银行行长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三篇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人民银行行长述职报告1

我是中国人民银行__市支行党组书记、行长黄大生。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主要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13方面的职责。高州支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货币政策;(二)管理人民币流通;(三)实施外汇管理; (四)经理国库;(五)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六)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七)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 (八)负责征信业管理。

去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在人行茂名中支和__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履行基层人民银行职责,以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已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强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

一、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县域社会经济发展

去年以来,为抗击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国经济科学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经济金融宏观调控政策,__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 的经济政策措施,我支行认真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坚持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是及时将货币政策向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进行宣传,组织金融机构认真贯彻实施。

二是协助__市政府组织召开__市金融工作会议,讨论研究金融机构贯彻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 工作计划 和帮扶企业的具体措施。三是组织金融机构召开联席会议,开展银行与政府部门协调工作,指导各金融机构开展银企交流和金融产品推介会活动。四是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市领导、有关经济工作部门和上级行报送金融信息,分析__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提出落实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20__年,__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52.93亿元,比年初增加14亿元,增长36.13%,同比增加93677万元,增长200%。2010年前五个月,__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62.63亿元,比年初增加9.7亿元,增长18.32%,同比多增加5.3亿元链拆,增长223%。去年以来的信贷增量创历史新高,为__市战胜金融危机影响,发展地方经济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推动县域金融改革与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继续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推动农信社加大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使之真正成为支农的主力军。支持农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邮政储蓄银行改革与发展,落实银行、保险、证券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开展对保险公司反洗钱检查和对银行业的综合执法检查,加强人民币管理、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管理、国库管理和征信管理,维护全市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合规经营。20__年,银行业考核利润总额15055万元,比上年增加6399万元,增长73.9%,全市金融机构没有发生金融风险、案件和责任事故,没信访突出问题,维护了金融稳定。

三、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改善辖区金融生态环境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征信工作试点,做好“农户+征信+信贷”工作;坚持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督促银行业加强管理,提高数据库的质量;制定落实不守信用派轮的企业“黑名单”通报制度,在金融机构内部进行通报,20__年,共通报了不守信用“黑名单”企业112户,有效打击逃废债行为;开通个人信用查询业务,为客户免费查询了182份个人信用记录;准确及时做好贷款卡发放管理,累计发放贷款卡64户,变更3户,注销1 户,年审132户,为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努力,辖区社会信用水平不断提高,金融生态环境不断好转,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下降明显。

四、加强县域金融服务基础设施,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服务品种和范围。20__年以来,__市金融机构135个营业网点已全部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财税库银联网系统在茂名地区率先开通运行,全市新增柜员机46台,增长58.97%,新增银行卡23.23万张,增长54%;金融机构现金收入 282.2亿元,现金投放281.8亿元,全面满足社会发展的现金需求;20__年支行国库办理各级财政收入36万笔、金额20.1亿元,各类财政支出 1.9万笔、金额15.2亿元,退库370笔、金额3403万元;规范人民币账户管理,共核准、变更、撤销企业账户1726户。为政府、企业和人民群众在使用金融设施、资金汇划清算、投资理财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五、强化金融宣传,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

认真做好金融宣传。20__年以来,我市农村地区已相继建立了36个反假货币工作站,配备了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我支行指导先后组织辖内银行、保险、证券 23家机构,派员400多人次,设立咨询窗口110个,开展各种金融知识宣传活动24次,向群众发放反假币、征信、国债、金融产品宣传资料4.8万份。

去年以来,我坚持一岗双责。在做好金融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支行,取得了优异成绩。20__年,我支行获得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文明单位”称号和“模范职工之家”称号,获人民银行茂名中心支行先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国库业务评比一等奖等荣誉。

20__年,我市金融在支持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不断增强,实现了经济金融双赢,成绩值得充分肯定。但是,也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从金融上看,辖区金融产品创新缺乏外在压力,金融活力相对不足,有的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不够高。从经济上看,我市农业大而不强,中小企业发展水平不高,承载信贷投放的企业不多。从金融生态上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果不明显,信用担保体系没有建立,中小企业会计财务制度不规范等。

今后,我将一如既往以服务和支持高州经济发展为已任,充分发挥基层人民银行的作用,落实__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要求,组织和指导辖区金融机构把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与支持我市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明确信贷重点,优化信贷投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稳定,推动我市经济金融的稳步健康科学发展。

人民银行行长述职报告2

一、大力开展资金组织工作,各项存款年度增长创历史新高

机构整合后,照接省行营业部的要求,我行将在普阳街分理处开户的公司划给__支行,仅这一户就带走对公款10,000万元,所以从整合后的情况看,尽管划给我行5个分理处,但由于大户被划出,导致存款总量有所下降。如何壮大存款总量并再攀新高,是摆在我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016年银行支行行长述职报告2016年银行支行行长述职报告。为此,我和班子成员始终把组织资金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

一是抢先抓早。配合省行营业部开展的新世纪之春储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召开中层干部会议,积极部署落实,使我行第一季度的存款工作落得实、抓得早,实现了首季存款开门红的奋斗目标。为全年的存款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加大公关力度,积极培育黄金客户群体。我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是:巩固老客户,发展新客户。我本人作为行长,一马当先,在稳定和发展中,奔走于新老客户之间,在几家银行争抢__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这个大客户的情况下,调动方方面面的关系,采取各种措施,把这个大客户稳定在了我行,存款余额始终达3亿元,使之成为保障我行存款稳定增长的支柱性客户。

为了改变客户结构单一,达到调整客户结构的目的,我带病坚持工作,和班子成员通过多次公关,历尽艰辛,把绿园区财政局和朝阳区财政局也动员到了我行,改变了客户结构单一的弊病,成为保障我行存款稳定增长的新客户。全行员工也围绕存款工作想办法、拉关系、动员了大量的存款。

经过全行上下的艰苦努力,我行20__年度,各项存款的增长创历史新高,各项存款余额达172,595万元,较年初净增48,422万元,超额完成考核任务,其中,单位存款达74,158万元,较年初净增17,003万元,完成全年净增计划的162%;储蓄存款余额达97,742万元,较年初净增长20,939万元,完成考核计划的144%,旬均增长14,720万元,完成考核计划的198%;外币存款余额达695万元,完成计划的194%,可以说,20__年的各项存款再次涮新历史、创出新高。在各项存款中,低成本资金的占比明显提高,体现了组织资金讲成本,发展客户求效益的指导思想。为我行创造了大量的效益。

二、多策并举开展双清,不良贷款大幅下降

20__年,经机构整合,平安分理处划归我行,仅这一个机构就划入我行不良贷款20,709万元,使我行的不良贷款骤然上升。所以,20__年双清工作的压力是史无前例的。我和班子成员把双清工作拿到政治高度上去认识,并确立了一般贷户不放过,大额贷户重点清、研究手续找抓手、理清关系全面清的攻坚战略。

一是领导带头包大户清收。领导班子成员定任务、定目标,专挑老大难的不良贷款户承包。我本人重点承包分理处的难点户,研究制订清收措施,我和班子成员一道先后多次约见清收难度大的企业负责人,经过反复磋商,最后落实了还款计划和保全措施。并且组织各分理处主任和机关相关的部室每周一召开例会,逐户对欠息企业的情况进行监控,使所有的欠息企业都深受触动,避免了鱼过千层网,还有漏网鱼的现象。通过领导包大户,我们班子成员靠前指挥、抓重点、攻难点,使我行的双清工作落到了实处。

二是打响双清攻坚第三战役。在省行营业部组织的双清第三攻坚战期间,我们召开了第三战役动员会,会上,我代表党总支就双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对如何打好攻坚战进行了全面部署。采取了旬监测、日分析、季考核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我们实行领导问责制,11月份,下发了对五个双降较慢的分理处主任拟低聘领导职务的文件,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良贷款下降迟缓的,正职降为副职、副职降为普通员工,以示领导班子的决心。

三是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清收。主动与司法部门取得联系,求得理解和支持,构筑良好的维权环境。全行依法起诉案件11起,涉案金额5,445万元,维护了金融债权。

20__年,全行的双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年累计清收不良贷款8,553万元,完成计划的637%;盘活不良贷款3,251万元,完成计划的222%;保全信贷资产6,948万元,完成计划的276%。不良贷款余额按四级分类法划分,控制在31,449万元,按五级分类法控制在40,511万元,均达到了省行营业部下达的不良贷款控制计划。

三、优化信贷投向投量、不断调整信贷结构

20__年,我们始终将调整信贷结构作为贯穿信贷业务工作的主线,加大力度,进行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信贷资产质量得到了优化。一是严格贷款条件,把好增量贷款投放关。在新增贷款的投向上,我们支持加大了对优良客户、有价证券质押、消费信贷的投入力度,使新增贷款投向信誉度好、知名度高的客户,并有重点地实行公关放贷。

去年,我们通过公关放贷,向__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放贷款7000万元,全年累计发放增量贷款7202万元,通过优化贷款投向,贷款出现向优良客户集中的趋势。二是实施信贷退出机制,对一些夕阳企业,我们实行主动退出,退出劣质客户26户,退出贷款3,568万元,取得明显成效。

四、财务实现考核计划,完成利润计划

20__年,我行的财务形势比较严峻,困难十分突出。主要是由于机构整合后,平安分理处划归我行,不良贷款大幅上升,而且绝大部分属非生息资产,而下达给我行的利润计划却是按贷款总量进行测算的。这就意味着要实现利润计划,需要给平安分理处祢补1,200万元的纯利润,才能实现利润计划,经过挖潜,我们只能用上存资金所创利息的700万元祢补平安分理处的一部分硬缺口,不足部分还要用收回原绿园支行的陈欠利息500万元去填补。

这样以来,就相当于在已经创造的利润中削去1,200万元。所以,完成利润计划,其难度可想而知。但是我们带领广大员工坚定信心,努力增收节支,在困境中仍然实现了利润计划。全年实现利润1,749万元,各项费用支出1,877万元,控制在省行营业部下达的计划之内,表内收息率达到100%。

一是千方百计扩大收入来源。首先是狠抓收息工作,通过落实清收责任制,领导包大户,开展百日攻坚战,抓资产保全等一系列手段,使收息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创出了较高水平,同时通过拓宽收入渠道,实现中间业务收入52万元。

其次是通过大力组织资金,特别是组织低成本资金,壮大了资金实力,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针对旺盛的资金增长势头,我行积极组织资金上存,仅上存资金就达6亿元,并通过利差核算,仅靠上存资金就创利息纯收入1,500万元,不仅为平衡上级行资金做出了突出贡献,而且还通过资金内循环,创出了一块大效益。

三是进一步改革费用管理办法,突出了效益的原则。20__年,我行召开了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电话费用管理办法》、《打字复印制度》,对经营性费用明确了管理办法。此外,我行还对车辆管理明确了费用支出标准,由于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强化了费用指标的严肃性、纪律性和约束力,在省行营业部核定费用指标下降的情况下,我行仍然坚持节支、效益的原则,全行上下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保证了费用支出计划的执行。

四是灵活调度调剂资金、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一年来,我们充分发挥综合计划的经营枢纽作用,以提高资金营运效率和效益为前提,在资金安排上,坚持效益取向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投向,保证了重点客户、优良客户的资金需求。并充分利用利率的杠杆作用,积极筹措、灵活调度、合理调剂资金、及时清算联行会差、合理确定备付金额,确保了资金渠道的畅通及业务经营的需要。

五、坚持以人为本,做好领导干部的聘任、聘用工作,短时间内搞好三定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只有做好人的工作才能搞好业务经营。我行成为管理行后,对全行的中层干部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竞聘,竞聘人数达51人,为了搞好竞聘工作,我行组织全行员工召开竞聘大会,参加竞聘人员就自己所竞聘的岗位,对本岗位工作未来的设想,各抒己见。

可以说,这次竞聘是对我行人才储备的一次大检阅。通过员工投票打分,并经班子研究、权衡竞聘人的能力,最后确定50名同志走上领导岗位,通过公示,没有人提出异议,在我行形成了一支有工作热情、懂经营、善管理的中层干部队伍。经过人员调整,对提高全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机关干部的素质、工作效率如何,对全行的业务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这种想法,我责成人事、综合办公室开展了以提高机关干部素质、完善岗位职能、规范办公秩序,真正发挥机关中枢作用为内容的机关整顿活动,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机关干部的素质,提高了工作效率,解决了机关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实现经营目标提供了组织保证。

六、加强班子建设,坚持从严治行,内部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20__年,我们坚持从严治行求效、务本求实创新的原则、加强队伍建设、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我行去年召开了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完善了工会组织。开展三个把握住自己的学习活动,要求各级领导要结合三个把握住自己的学习活动,写出 心得体会 。

作为党总支书记,我率先垂范,写出学习心得,并在《__城乡金融》上发表了关于贯彻三个把握住自己的论文一篇,带领全行员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强化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了经营风险;切实加强了三防一保,全年未发生一起案件;另外,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报道,提高了我行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树立了我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总之,过去的一年,我行的物质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精神文明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成绩的取得令人欣慰,而成绩的背后,凝聚着全体员工的心血和汗水,是全行上下集体智慧的结晶。没有班子成员的大力支持,没有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就不会取得一定的成绩。在此,我向上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员工表示真诚的感谢与崇高的敬意!

人民银行行长 述职报告 3

在刚刚过去的20年里,我作为负责支行全面工作的行长,在市分行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分行行长会议精神,以加快发展为主线,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带领全行干部员工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使业务经营得到了健康、有效、快速地发展,

邮政储蓄银行支行行长年中述职报告。下面,我述职如下:

一、坚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

作为支行的行长,保持一个党员干部应有的品德和品格,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积极发挥好支行领导作用。我工作中之所以能够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得益于政治思想的牢固,日常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一方面,做到认真组织和参加每月的中心组学习制度,及时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深刻领会上级党委的战略部署和要求,通过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另一方面,主动从总行各种会议精神、文件、报刊、网络了解和掌握政治经济金融政策,拓宽眼界和知识面,提高学知识的能力的用知识的水平,用于指导业务工作。一年来,我认真学习了金融、财务会计、内部管理 规章制度 ,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认真负责地去做好做到位,有效保障了各项业务依法合规规范有序开展。

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推动业务经营快速发展

20年,我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进一步加大了市场攻坚力度,经过一年的不懈努力,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良好。全年共实现经营利润万元,人民币各项存款比年初新增万元,人民币各项贷款比年初下降万元,新业务和电子银行业务有较大的发展,新增不良贷款率为。

一是对公存款发展迅速。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加强市场调研,确定以机构客户、三资企业、中小企业为主的目标客户,找准定位,进行有质量有效益的营销,全年共实现新开户户,新增存款万元,其中存款达50万元的户,占新增对公存款的。抢抓当前拆迁改造的有利时机,及时与拆迁企业取得联系,争取到单位存款近万元,

二是信贷业务有所发展。在公司类信贷客户营销上,我行继续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把握上级行信贷投向政策,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风险,全年办理打包贷款万元,开办低风险贷款业务万元。

三是中间业务发展成效显著。切实加强对中间业务的领导,制定了《年中间业务管理指导意见》,完善中间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形成了由业务管理科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依靠网点优势,大力发展代理业务,全年共代理销售基金万元,代理发行国债万元,代理保险万元。

四是新业务发展迅猛。加速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利用个人金融产品集中整合营销活动契机,积极宣传营销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扩大交易额,把网上银行发展成为吸引重点公司客户和优质个人客户的品牌产品。20年,全行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的新开户及交易额均超额完成市分行下达的任务计划。

三、坚持清正廉洁,努力塑造良好形象

作为一名邮政储蓄银行支行行长,我不忘任职时领导的寄语,不辜负同志们的期望,牢记工作职责,永葆工作热情,用最新的政治理论来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努力学习金融法律、法规,掌握金融政策,并在具体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爱岗敬业,感恩工作;尽自己的最大能力做好每一项工作。在廉政方面,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以身作则,勤奋工作,坚守职责,对所分管的工作,能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勇于承担责任,做到让分行放心,让同志们满意。我与班子领导都能搞好团结,主动、虚心听取大家的意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协作,对分行形成的决议坚决服从,从不搞特殊化。

虽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点成绩,但我也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存在缺点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学习还不够深入,在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上做得还不够。在学习内容的选择上,有时候不能将学习的主观需求与客观需要很好地结合起来,学和用结合不够。二是工作经验、领导艺术和管理能力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提高。三是经常埋头于日常的事务性工作,有的工作管得过多过细,对全局和宏观的工作考虑比较少,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创新精神还需要进一步树立和加强。

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员,支行已形成的良好发展格局、队伍的素质和同事们多年朝夕相互形成的感情纽带,始终激励我勤勉尽责、努力工作,今后的工作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难,我将紧紧围绕分行领导的战略决策,准确判断和应对各种形势,创新工作思路,探索发展道路,团结和带领全行干部员工,坚持以负债业务为核心,抢占市场份额,增强核心竞争力;坚持以资产业务为根本,加强风险控制,求得快速健康发展;坚持以中间业务为突破口,加强服务创新,实现中间业务收入有显著的提高;坚持从严治行方针,强化改革创新,提高内部管理和服务水平;坚持以企业文化建设为窗口,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队伍战斗力,努力为实现支行的又好又快发展无怨无悔付出和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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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操作指引 篇五

用户提问者:灯塔 - ,开始解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操作指引】的问题,以下就让7姐学理财小编为你详解。

优质回答: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稿孝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4、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轿碰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且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预键帆稿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且境外债券发行收入应用于与境内机构存在股权关联的境外投资项目,且相关境外机构或项目已经按照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其中,银行可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非银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六、担保履约

(一)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反担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非银行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须填写该笔担保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非银行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之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三)非银行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内保外贷补登记,然后凭补登记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外汇局在办理补登记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七、对外债权登记

(一)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对外债权人为银行的,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对外债权相关信息。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二)对外债权人为银行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资金,其币种与原担保履约币种不一致的,担保人可自行代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办理相关汇兑手续。

(三)对外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八、其他规定

(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二)境内个人作为担保人,可参照境内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三)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本规定。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四)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债权人,发生境外担保人履约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应在申报单上填写该笔外保内贷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应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四、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四)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五)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五、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受理。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或购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或购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或合同简明条款);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债务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分担),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 一、外汇局仅对跨境担保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范,但不对担保当事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以下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抵押(质押)权的财产或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设定抵押(质押)权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强制登记要求;

(三)设定抵押(质押)权是否需要前置部门的审批、登记或备案;

(四)设定抵押(质押)权之前是否应当对抵押或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或是否允许超额抵押(质押)等;

(五)在实现抵押(质押)权时,国家相关部门是否对抵押(质押)财产或权利的转让或变现存在限制性规定。

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国家对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跨境获取特定类型资产(股权、债权、房产和其他类型资产等)存在限制性规定的,如境外机构从境内机构或另一境外机构获取境内资产,或境内机构从境外机构或另一境内机构获取境外资产,担保当事各方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履约不与相关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

三、当担保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债权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一)当担保人、债权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项分属境内外时,担保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在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债权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四、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五、境内非银行机构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简要记录其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

外汇局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记录的担保物权具体事项,不成为设定相关抵押、质押等权利的依据,也不构成相关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六、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一、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一)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

2、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

3、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内,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4、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外,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二)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无需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数据。

(三)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债务有关的外汇管理手续。担保项下对外债权或外债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四)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债权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履约款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在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债权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五)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外,担保履约后构成对外债权的,应当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在境内,担保履约后发生境外债权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外债项下债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六)境内担保人向境内债权人支付担保履约款,或境内债务人向境内担保人偿还担保履约款的,因担保项下债务计价结算币种为外币而付款人需要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的,付款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二、境内债务人对外支付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三、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一)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二)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三)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四)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四、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境内银行应当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跨境承诺,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

(一)该承诺不具有契约性质或不受法律约束;

(二)履行承诺义务的方式不包括现金交付或财产折价清偿等付款义务;

(三)履行承诺义务不会同时产生与此直接对应的对被承诺人的债权;

(四)国内有其他法规、其他部门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货物与服务进口项下为境内机构开立的即期和远期信用证、已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信用保险等;

(五)一笔交易存在多个环节,但监管部门已在其中一个环节实行有效管理,经外汇局明确不再重复纳入规模和统计范围的跨境承诺,如境内银行在对外开立保函、开立信用证或发放贷款时要求境内客户提供的保证金或反担保;

(六)由于其他原因外汇局决定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相关承诺。

不按跨境担保纳入外汇管理范围的相关承诺,不得以跨境担保履约的名义办理相关跨境收支。

六、跨境担保可分为融资性担保和非融资性担保。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借款、债券、融资租赁、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等。非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非融资性付款义务提供的担保,这些付款义务来源于不具有融资合同一般特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延期付款担保、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担保等。

七、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当事各方、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处罚。

(一)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担保人进行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1、违反《规定》第八条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

2、违反《规定》第十条规定,担保人超出行业主管部门许可范围提供内保外贷的;

3、违反《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担保人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未进行尽职调查,或未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的;

4、违反《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未经外汇局批准,在向债务人收回提供履约款之前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的;

5、违反《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债务人、债权人超出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

6、违反《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境内债务人未经外汇局批准,在偿清对境外担保人债务之前擅自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或办理新的提款的;

7、违反《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境内债务人担保履约项下未偿本金余额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的;

8、违反《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人、被担保人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仍然签订跨境担保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1、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银行未审查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或留存必要材料的;

2、违反《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境内银行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未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

(四)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1、违反《规定》第九条规定,担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

2、违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担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的;

3、违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未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手续的;

4、违反《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的;

5、违反《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未向债权人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的;

6、违反《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境内债务人未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的;

7、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

8、违反《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未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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